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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编辑:时间:2023-02-01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等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四、信访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


    1.信访人不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向有关政法部门等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或者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而实施到省进京越级上访等非正常信访的;

    2.信访诉求经相关有权处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或答复,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越级上访、恶意重复登记,或者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投诉,意图获得超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的不正当利益的;

    3.5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的;

    4.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执意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

    5.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或者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6.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诱骗、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

    7.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8.经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二)在信访活动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或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传播传染性疾病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10.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11.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的;

    12.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周边非法聚集、静坐、滞留、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企事业单位,阻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秩序的;

    13.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场站、重大活动场所以及上述场所周边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焚烧物品等形式表达诉求的;

    14.信访活动中采取跳楼、自焚、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15.信访活动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16.信访时拒绝配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利用网络实施违法信访行为及以信访为由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17.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18.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的;

    19.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或者虚构信访事由从事信访活动的;

    20.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省进京实施上述第四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四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的;

    (四)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五)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的;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违法信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信息依法记录保存,在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和就业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滕州市人民法院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滕州市公安局  

滕州市司法局  

滕州市信访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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