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10月10日至11日于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并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嘱托,可以概括为五个“要”:一、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二、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四、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从10月15日起,中国长安网开设“政法院校校长解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指示专栏”,对上述五个“要”进行解读,以下是系列文章。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创新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途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建设。近日,习近平同志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这是当前社会治理创新的崭新目标要求和科学指南,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一、深化认识:明确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大现实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因此,习近平同志提出的“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既是当前我国政法综治工作的新要求和新目标,更是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的“升级版”,是我国法治理论的新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对社会治理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战略。从2013年在苏州召开的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的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到2014年在武汉召开的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会议、2015年在大连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直至前不久在南昌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无一不是紧紧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目标,彰显出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建设平安中国的统筹考虑和科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五个“要”的新要求,阐明了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深化了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科学指南。当前,我国正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谋划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社会治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才能正确处理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才有可能使中国的成功实践为世界贡献出现代社会治理的东方智慧和东方经验。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指示,不仅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内容升华,更为社会治安治理指明了更高的起点和努力方向。因此,应当站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理论高度,充分在理论与实践中认识社会治安专项治理与“四个治理”的关系和内涵价值。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坚持问题导向 随着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和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各领域、各层面的突出问题开始呈现并日渐突出,对社会治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纷繁交织,只有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保持清醒,认清各类型社会问题的不同特质,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明确的靶标和发力点。2015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维护公共安全,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公共安全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着力抓重点、抓关键、抓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因此,在当前面临各种社会风险、社会问题的背景下,应当立足于社会治理的全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精准定位、协同创新,挖掘、解决真正影响社会治安治理的社会问题,针对不同社会问题的不同层级,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对策。因此,坚持问题导向,无论是社会治安专项治理,还是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都应当敢于发现问题和直面问题。平安中国不是靠掩藏问题、回避问题所能实现的。当然,发现问题不是“掐指算命”,而是要心怀全局、心怀社会,善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大数据实践应用能力,而是要对诸多社会风险议题、社会问题点进行积极主动、全面科学的预测预警预防,在精准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主动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指示,指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实效、长效的重要措施——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这是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形势,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核心要素,是驾驭动态社会治安的主要抓手。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方略,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此,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治安治理的基本策略,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标志性工程。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提升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为目标,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由违法犯罪防控网络及其运行机制所构成的系统工程。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源于地方公安机关对城市治安管理的探索。公安部在总结地方城市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城市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2009年,公安部提出构建“六张网、四机制”的治安防控体系,治安防控体系开始从城市拓展到乡村。2015年,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入国家与社会共建阶段。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体经历了由地方公安机关到国家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到中央政府,再发展到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互动阶段。这一发展路径遵循了国家治理逻辑和现实逻辑,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模式转变的一个缩影。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本质上是一个有组织的、系统化的社会控制工程,其内容不仅是防范和控制,而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现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包括打击、防范、建设、教育和管理等多元化的方式、方法。将这些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使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更加丰满,措施更加多样化,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所作出的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社会治理的规律和特点,深化了新形势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和把握,是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肩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这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统筹资源力量,努力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要着眼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要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上,正确认识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把社会治理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内容,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社会,其核心目标就是实现多种治理方式有机统一、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状态。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在工作理念上不断转变,在治理格局上逐渐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稳步提升,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这突出体现在,近年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数量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持续上升。另一方面,世界格局正经历大变革大调整,我国业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国际格局、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科技革命和群众需求等各个方面,都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我们要善于分析,把握趋势,统筹运用国内国际资源,积极推动理念、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